服務熱線
021-36351888
上海發布燃煤耦合污泥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291-2021)。標準于2021年6月1日實施,日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此標準作出解讀。
一、標準制定背景
隨著本市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斷推進和相關處理技術的持續升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作為市政污水處理的副產物,其有效處理、安全處置是水污染控制的關鍵環節。對于本地區而言,燃煤電廠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污泥填埋導致的土地資源耗竭,以及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等問題。但目前國家和本市尚無燃煤電廠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僅參照《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768-2013)進行管控,存在著污染物控制指標不合理、管控要求不完整、氧含量折算不一致等問題。為更有效合理地控制電廠耦合摻燒污泥過程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保障燃煤電廠耦合摻燒污泥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上海市燃煤電廠耦合摻燒污泥相關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進步,進一步提升本市高質量發展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行業排放標準。
二、標準制定過程
自該標準的制定工作以來,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召開會議,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及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網上公開標準全文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書面征求了生態環境部、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水務局、各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委辦局、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電漕涇發電有限公司等企業的意見。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月10日組織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并通過。
三、標準的適用對象及主要內容
標準的適用對象為600MW及以上機組的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主要內容包括入爐摻燒污泥的特性要求、允許污泥摻燒率,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二噁英類等污染物因子的有組織排放限值要求,工藝過程環保措施要求和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四、標準的限值
標準規定了最大允許污泥摻燒率、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汞及其化合物,鎘、鉈及其化合物,銻、砷、鉛、鉻、鈷、銅、錳、鎳、釩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類以及煙氣黑度),較于現執行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768-2013,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氣黑度與DB31/963-2016要求相同外,其它各污染物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嚴。
五、標準的實施時間
在實施時間方面,綜合考慮本市燃煤耦合污泥發電企業現有基礎及提標改造所需時間,新建企業在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給予兩個月的改造過渡期,過渡期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七、標準文本的獲取方式
標準頒布后,將會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載。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本文轉載于網絡,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定會配合刪除;我公司主要生產電站閥門系列,包括電站閘閥,電站截止閥,電站止回閥,電站球閥;調節閥和冶金閥等。